中新网衢州3月31日电浙江衢州开化农民徐某,因在野外用火不慎引发山火。3月31日,浙江开化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余某系衢州开化县塘坞乡洪田村人,2010年11月10日上午8时许,余某到本村集体所有的“大坑源”山场自留地处种油菜并清除田埂草,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茅草,燃烧的茅草被风吹向旁边的山林,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直至次日早上9时许才被扑灭。经鉴定,该起火灾导致山场过火面积270亩,其中有林地面积37亩。
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浙江的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
在森林防火期内,除规定情形外,禁止其他野外用火。这里的野外用火,包括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同时此条例还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个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因此,法院审理认为,被余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因用火不慎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7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根据被告人余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