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4月6日讯 你向他人借款10万元,如果约定的利息总额是1万元,那么,你到手的现金可能只有9万元,因为1万元利息已先被扣下,这已成为民间借贷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对此,法院给出的说法是,债务案中所涉的借贷本金应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预先被扣的利息不能算作本金。
王某在镇海开办了一家企业,去年10月,因生意急需,通过朋友介绍,他向顾某借款20万元,期限3个月。顾某提出要以5%的月利率收取利息,3万元利息需预先从借款中扣除。这个条件虽然有点苛刻,但因为急需资金周转,王某只好表示同意。他向顾某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顾某通过银行转给他17万元。
此后,因为各种原因,王某没能按时归还这笔借款。今年春节过后,顾某向法院起诉追讨。庭审时,被告王某称自己实际只收到17万元,双方所约定的5%的月利率也明显偏高,因此,顾某的诉请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此,顾某颇不以为然,在他看来,既然借条上写明借款20万元,对方就应以这个数额还钱,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岂能抵赖?
法院审理后认为,欠条上虽然写明借款20万元,但3万元利息却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被告王某实际到手只有17万元,而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即本案中的借款本金应为17万元。而且,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5%月利率,已超过该借款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按照规定,对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保护。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归还顾某借款17万元,同时支付利息1万元。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在借贷案中,所谓的本金是指出借人应当给借款人的借款总额,而利息是借款人对本金使用的成本,需要经过一定时期才能产生。我国《合同法》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款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如果本金没有实际交付给借款人,而是先让借款人支付使用本金的利息,这对借款人明显不公平,所以法律不允许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来源: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