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颐科技的遭遇无疑是诸多民营企业中最为命运多舛的,它在产权归属及性质上的数度变更将民营企业的产权纠纷演绎得淋漓尽致。而当年那场突如其来的纠纷将一家充满希望和实力的优质企业推向了死亡的边缘,如今回顾和重新审视,无不让人扼腕叹息。
但这令人惋惜的背后,谁又是这场悲剧的导演者,谁又该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据悉,龚家龙在被逮捕后虽然被起诉罪名有6宗,但最后法院仅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龚家龙一年零七个月的有期徒刑。
事实上,对于龚家龙罪名的认定目前在法律界仍有异议,而随之而来的行政处罚也颇有争议。
去年12月底,证监会还因此发布了一个《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告知书送达公告》,称龚家龙等人对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颐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拟对其实施永久性市场禁入措施。
然而,多位法律专家明确表示,此前法院的刑事判决在事实、证据、责任主体、关联性和因果关系等方面,均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而此时证监会以该判决为依据,对龚家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慎重。
关注该事件的一位知名法学家指出,龚家龙并非法定代表人,从2002年至2004年9月期间,龚家龙担任天颐科技董事,但并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并不分管该公司的财务工作,不是该公司制作虚假财务报告的直接负责人。即使该公司因制作虚假财务报告被追究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也不应追究龚家龙个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按照《刑法》中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部披露或者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但是,龚家龙作为当时公司的一名普通董事,与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缺乏关联性,天颐科技在2004年10月被荆州市政府接管,直接主管人和责任主体更非龚家龙,在这种情况下,认定'龚家龙对虚假财务报告给股民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以此来判定其"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在法理上有待商榷。
值得一提的是,证监会发布的上述公告并非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正是由于争议重重,究竟证监会最终是否会对龚家龙施予行政处罚还是个未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