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4月7日讯 2011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政策作了较大调整,参保人员将得到更多实惠。记者昨日从市总工会获悉,新一轮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已经启动,参保工作将于4月底结束。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缴费标准每人50元,保障期限为一年,本期保障期限为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参保要求为:已参加舟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会组织关系隶属市总工会主管和协管单位的在职职工;参保单位应参保面不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总数的80%(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单位须全体参加)。
参加舟山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基本医疗保险认定、医保指定医院住院、医保报销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后的起付标准及起付标准以上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负担费用,根据个人自负医疗额度,分别按比例分段给付互助保障金。
保障人应在社保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后一个月内,提供舟山市职工医疗保障金给付申请表、参保对象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舟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请拨付审核表原件和复印件,到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办理互助保障金审批、结算手续,保障会在收到参保对象备齐真实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给付互助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