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08日讯
昨天上午,省高院在金华中院东四法庭,二审开庭审理东阳“亿万富姐”吴英集资诈骗案。两年前,吴英也曾在此受审。当年底,金华中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不服,提起上诉。
昨天,省人民检察院戴贤义和徐激浪作为二审检察员出席庭审答辩。吴英聘请的北京两位律师也到庭辩护。
庭审中,吴英认为自己主观上无诈骗故意,借款中无诈骗行为,借款大部分是以企业名义借的,应认定单位犯罪。她承认自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肆意挥霍财产,而是正常的企业经营,她已支付了大量利息,并不存在非法占有故意,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辩护律师认为,吴英不构成犯罪。她的借贷行为属于正常民间借款。吴英主观上也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且吴的行为应属单位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属于单位犯罪。律师还当庭提交了5份新证人证言,部分本案被害人认为与吴英的借贷属于正常民间借贷。同时,律师还希望法院考虑吴英此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情况,认为应认定吴英立功,甚至有重大立功表现。
检察员驳斥认为,吴英在成立本色集团及下属多家企业之前,即已大量借债,利息比银行高18-30倍,她能支付利息也是靠新借款,完全未顾及自身偿还能力,到后期已无能力在东阳取得新借款,转向丽水等地寻求新借款。吴英所谓“经营”,根本不是正常经营行为。
吴英还大量将珠宝等高价物品赠与他人;盲目投资期货巨亏4700余万元;盲目竞标东阳某地块,致使800万元保证金被没收。这些行为足以说明,吴英在肆意挥霍集资款。
吴英成立本色集团等多家企业,就是为了实施集资诈骗。公司成立后并不实际生产经营,而是被用作诈骗工具进行非法集资,因此应当属于自然人犯罪。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截至昨天下午3时15分,庭审程序全部结束。审判长表示,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