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08日讯
昨天,本报刊登浙江某国际旅游公司意外曝光《佣金分配表》的报道后,新浪、搜狐、凤凰网等网站纷纷转载《558元蚕丝被,导游要拿200元》一文,广大市民、旅游业内人士纷纷致电本报热线96068热评。浙江省旅游局、杭州市旅委等主管部门高度关注此事件,并已经开始着手调查。
杭州“佣金投诉”几乎为零
游客对此似乎已“默认”
《佣金分配表》和《杭州2日游+宋城导游计划单》两张小小表格,道出了许多“你懂的”、却又从未详知的秘密。
对此,浙江省旅游局质量监督所负责人和杭州市旅委质量监督所负责人也都表示:“从未见过这样有详细的抽佣商品种类、导游旅行社佣金分配比例的表格。”
但是,杭州市旅委质量监督所葛所长也道出了另一种现象:“我们还从未处理过一件关于‘佣金’的旅游投诉事件。”
“我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对导游拿佣金的不满,似乎被游客自己的不理性和同情心平衡掉了。”葛所长说,低价团现象存在多年,游客求便宜选择低价团,途中觉得导游也该赚一点,于是心甘情愿再花一些钱,“因此,我们极少接到关于佣金的投诉。”
杭州旅游投诉热线96123接到的外地游客投诉都会归总到葛所长这里,不仅关于佣金的投诉为零,而且关于购物的投诉,比如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等,一整年也都不会超过10起。
处罚佣金“公对私”现象
法规目前尚存空白
本报披露的《佣金分配表》合乎规定吗?不。那么如果调查核实后,违规旅行社将受到处罚吗?目前的相关规定显示:可能也不会。
2002年初,国家旅游局借鉴国际惯例,提出把导游对商店的个人行为转为旅行社对商店的佣金行为,并将其纳入国家税务和企业财务双重管理的规范,把由个人暗箱决定的利益分配转为公对公明示的分配方法。即定点购物商店将利润的一部分直接付给旅行社,然后由旅行社按情况合理分配给导游。
《佣金分配表》中的“公对私”当然不符合国家旅游局规定。
“国家规定是有的,不过浙江省和杭州市却并没有出台实施细则。我们可以依据国家旅游局这个规定,对旅行社、旅游商店进行管理、劝导,但是很难有其他措施,包括处罚权等等。”浙江省旅游局质量监督所副所长黄恢月坦言,《行政处罚法》规范着管理部门的处罚行为,不能乱处罚,“而要出台这样的处罚规定,必须由人大出台条例或省政府签署政府令。”
杭州旅委主任李虹表态:
有责任给公众一个交代
2010年5月1日开始,新《旅行社条例》在全国范围内执行,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要在合同中明确。
那么,为什么“2999元台湾游”、“999元香港游”的广告还是充斥杭城?
杭州市旅委质量监督所葛所长说,其中一个难题是“认定成本比较困难”。比如一个低价团,旅行社可以有很多说法,比如包机、长年包房或者景点给补贴等等,比较难取证。
不过,这是操作层面上的问题,杭州市旅委主任李虹同时也坦言:“一个城市的旅游相关产业,也许可以通过种种办法来规范,但是组团旅行社恐怕就会到其他有利益诱惑的旅游目的地去。”
很多业内人士、专家们也有同样担忧:“如果全国一盘棋不改,哪个城市吃螃蟹,哪个城市的旅游业产业链恐怕就会断裂。”
杭州市旅委主任李虹认为,回扣是全国旅游业的痼疾,《佣金分配表》更是其中一个烂到流脓的创口。刮骨疗伤,需要改变大环境,需要很大的魄力和勇气。
但李主任最后也说:“虽然以一个城市的力量,未必能扭转乾坤。但是请给我们一点时间,也请钱江晚报继续跟踪报道,我们希望媒体能唤起公众对行业顽症的关注。”李虹主任诚恳地表示,“低价团是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是全国范围内的旅游业恶性搏杀。现在在杭州出现《佣金分配表》这样的事件,我们有责任进行调查,给公众一个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