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4月9日讯 最近,义乌市民杨先生致电新报消费维权热线反映,他在义乌某商场买了一双鞋子,因大小不合适前去掉换,可换价格贵的皮鞋,自己得贴钱,换价格便宜的皮鞋,商场却不退差价。
杨先生家住东洲花园。3月21日,他看到义乌某商场正在进行皮鞋让利促销活动,就进去选购。在营业员的推荐下,杨先生看中了一款皮鞋,原价309元,打完折后209元。因为40码的皮鞋只有一双,杨先生没试穿就把鞋子买下了。当晚,杨先生试穿皮鞋时发现尺码太小。第二天一早,他匆匆赶到商场要求掉换。
“相同型号的皮鞋早已卖完,如果你愿意,我们可以给你换其他款式的皮鞋。”营业员说。杨先生选了一款原价280元的皮鞋,打完折后为180元。经试穿,杨先生觉得尺码比较合适,于是决定掉换,并要求商家退回29元差价。营业员却说,商场规定,如果顾客掉换商品的价格比原先商品价格低,商家不予退补差价;如果掉换后商品的价格比原先商品价格高,顾客应支付差价。
“多了不退,少了要补?这太不公平了。”杨先生不能接受商家的做法。多次交涉未果,杨先生给新报打来电话求助。
昨天,记者联系了义乌市工商局稠城工商所,工作人员立即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人员认为,在《浙江省鞋类“三包”规定》和《国家商品“三包”规定实施细则》中,都没有掉换商品“多了不退,少了要补”的规定。商场自行制定的“潜规则”,不但缺乏依据,也不符合情理。商家必须立即纠正类似的不正当经营行为,退还杨先生换鞋的差价。经工作人员耐心劝导,商场负责人同意退还杨先生29元差价。
记者了解到,不少消费者都遇到过商品掉换差价“多补少不退”的情况,大多数消费者要么自认吃亏,要么加钱选购别的商品了事。
义乌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既然商家同意掉换商品,就应该让消费者享受公平交易的权利,高出新商品的差价必须退还。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商家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退还货款或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工商部门最高可处以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