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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超载车戴“紧箍” 1年超载超过3次将吊销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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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04月13日讯 近日,记者从市高速路政大队获悉,我国第一部公路保护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1年内超载过3次的车辆驾驶人,将被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1年内超载超过3次的车辆,将吊销车辆营运证。

  车辆超限对公路的影响严重,不仅会造成公路、桥梁等设施的损害,而且还会危及交通安全。据市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统计,从2008年至2010年,我市境内高速公路共投入13089万元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超限车辆对公路的危害,还不仅仅体现在养护费用的增加上,高速公路上还经常出现因超限运输车辆而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2007年5月,金丽温高速公路莲都段就发生了一起因装运水泥的超限运输车辆不规范装载,致使运输途中不断有水泥洒落,导致7车追尾的重大交通事故。

  对于车辆超载,《条例》规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停业整顿。

  《条例》规定,若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检测站点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将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罚款;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于处理车辆“大吨小标”的现象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法律责任,规定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只能生产、销售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车辆登记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登记;在货运站装载环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来源:处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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