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20日讯
一家总资产5个多亿,集科研、开发、生产和经营为一体的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突然发现标有高度机密的营销计划、销售人员档案、薪酬制度等大量涉及人事、营销、决策的商业秘密文件在网上被公开并发售。之后,涉嫌泄密的一家咨询公司被告上法庭。昨天下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台州近几年来最大的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咨询合同纠纷案。原告向被告索赔一千余万元。
原告:商业秘密文件遭泄
原告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为浙江新农化工有限公司)诉称,2003年,原告为进一步提升企业产品开发能力,强化经营组织体系,委托被告咨询公司进行“营销组织体系优化暨营销管理能力提升”咨询服务项目。双方于2003年8月21日签订《浙江新农化工有限公司咨询合同书》和《保密协议书》各一份。《合同》约定:乙方(被告方)应“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等内容。
原告诉称,2010年上半年,原告在互联网多家网站上发现标有“咨询——新农化工”内容的文档,仅豆丁网上就有相关文档84篇,约1600余页,内容涉及双方咨询合同草本和合同附件、咨询人员的驻点日志、标有高度机密和机密的营销计划、销售人员档案等大量涉及原告开发、人事、营销、决策等的商业秘密文件。
同时,原告还发现淘宝网上“青苹果管理策划资料大全”网店,该网店与豆丁网账户链接,有一家名为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将被告泄露的原告信息汇集刻制光盘进行网络销售,导致原告的商业秘密进一步扩散。
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侵权行为,对原告公司的营销体系、财务和人才管理造成极为不利的冲击,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商誉损害和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故向原告索赔合同违约金134.75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被告:不是披露人是受害人
在庭审中,被告的代理人答辩称,被告和原告在同一利益链条上,不是本次涉案信息的披露人,而是受害人。
被告认为,涉案信息的披露有许多途径,不排除由原告披露、原告的员工披露、第三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被告披露、被告的员工披露等可能性,原告根本没有举证证明涉案信息由被告披露。
同时,被告认为构成违约的前提是涉案信息为商业机密,本案的咨询项目从2003年开始启动,至2010年咨询文档被披露,间隔7年。在这期间,原告的组织架构、管理体系、营销策略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咨询项目过程中所涉及的当时原告的商业信息,被披露时已经失去了经济性,没有实用性,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关于违约金及1000万元损失的赔偿问题,被告认为被告没有违约,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便构成违约,也只需承担停止违约行为的责任,原告根本没有举证其损失有多少。因此,被告也不应承担上千万元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双方围绕本案是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被告是否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网上失密是否被告所为、千余万元的赔偿损失是否有充分依据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至下午5时30分许,庭审才结束,因双方争议较大,案情相对复杂,审判长、台州中院副院长李伟宣布择日组织双方调解或调解不成后宣判。(台州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