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04日讯“省教育厅4月28日又发出《给全省初三学生家长的信》,重申公办高中不得‘跨县招生’。现在,市教育局已经将该信转发到各县(市、区)教育局,并要求他们将该信于5月上旬转发到每一名初三学生家长的手里。”
昨日,市教育局副局长许建强致电本报,希望借助本报,重申普通高中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
2007年,省教育厅为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和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专门下发了《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对公办学校招生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公办中小学原则上在本地范围内招生,如要跨县(市、区)招生,必须经学校所在县(市、区)和生源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共同同意,报设区市教育局备案后方可组织招生;如要跨设区市招生,必须经学校所在设区市和生源所在设区市教育局共同同意,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组织招生。
我省自2004年开始试行中小学学生学籍的电子化管理,到2010年,实现了全省所有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学生学籍的联网管理,做到“一生一号”。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的意见》规定:学生必须在学籍系统中进行注册方可获得学籍,学生学籍与电子学籍档案联动,采用“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因而,学生在普通高中入学时,需从原毕业的初中学校转入电子学籍档案,才能注册获得学籍;学生中途转学,也需从原就读学校转出电子学籍档案,才能在转入学校注册获得学籍。
如果省内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违规组织跨市、县(市、区)招生,该校将无法转入所招收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也无法为所招收的学生在该校重新注册学籍。没有普通高中学籍,学生将不能参加会考,也不能获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为此,省教育厅通过该函件提醒各位家长:请您务必及时了解当地高中招生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尤其是在准备报考跨市、县(市、区)招生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时,务必要求招生学校出示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文件,以免为您和您的孩子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