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06日讯
前天,金华市区的董女士打进《浙中城事》热线0579—89111111:去年4月2日,我和老公看中了江南家和园的一套房子,当即就付了3万元认购金。现在,开发商却发来通知要退还认购金,说房子不卖了。而且,还要扣掉22000元的相关费用。
交了认购金,却筹不够首付款
2010年4月2日,董女士看中了市区江南家和园的54幢2单元的一套房子,面积约146平方米,总价678600元。
董女士随即与开发商辛迪置业签订了《家和园商品房认购单》,交了3万元的认购定金。
“当时,售楼部曾问过我,之前有没有房子。”董女士说,当时他们夫妻名下,是没有房产的,“售楼部就跟我说,一周后带着30%的首付款去办手续。”
一周后,董女士电话联系了售楼部,可是售楼部又问了:“您之前有没有买卖过房屋?”
董女士郁闷了,她曾经卖掉过一套房子,按照国家房产新政,家和园的这套房子就属于二套房了,首付款为40%,“我们原先准备的钱不够了,只好再去凑。”
更糟糕的事,还在后面。随后,国家相继出台调控政策,二套房首付提高到了50%。
“一下子要拿出34万元,我们哪有那么多。”董女士两口只得再去筹钱,事情一拖便到了今年春节。
今年2月份,开发商通知董女士,国家又出台了调控新政,二套房的首付变成了60%。
董女士说,当时我答应了售楼部,60%就60%,“我也带钱去了,可是家和园换了销售部经理。这位新经理说,现在只能做退款处理,让我们在家等通知。”
“当时还说,如果我们想买家和园的房子,就要按照新的市场价格重新签合同。房价已经从原来的每平方米4700元涨到了6000元,那就意味着,我要多出十几万元呢。”董女士说。
3万元认购金,只能退还8000元
煮熟的鸭子飞了,董女士越想越觉得倒霉。可没想到,倒霉的事还没完。
今年3月25日,董女士收到了开发商辛迪置业发来的告知函,函中称:因为董女士应当在2010年4月9日前与辛迪置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由于董女士个人原因,未按照约定期限签订购房合同已经违约,所以辛迪置业有权将其认购的房屋另行出售,并通知董女士于2011年3月30日前办理解除认购,退还支付的3万元认购定金。如未按照通知时间办理,将依法不返还3万元认购金。
“落款为3月22日的告知函,我们3月25日才收到。收到后才发现,认购款的发票找不到了。”董女士说,她当即就给开发商发了律师函,并且在报纸上刊登了遗失公告。
3月30日那天,董女士带着相关手续来到家和园,当时留下了银行卡号,对方说一周后会把钱打到账上。
“我一直等到4月20日,也没有见到钱。再去问时,销售经理推客服经理,最后得到一句:只能退8000元。”董女士说,5月3日,开发商给她的解释是:一年多的时间,产生了很多费用,所以要扣除22000元。
开发商:按法律办,会和董女士协商前天,记者来到家和园售楼部,市场营销部经理丁艳说,自己刚来公司不久,之前的情况不是很清楚,“但是,这样的后果,完全是董女士单方面原因造成的。因为受国家房产政策影响,二套房首付比例在变化,董女士能否付得出钱,是她的事情,并且当时就规定要在签订认购合同后一周内签订购房合同。现在一年过去了,董女士也没有签正式的购房合同,已经违约了。”
丁艳说,至于认购金能否全额退还,具体怎么解决,开发商会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办理,“我们双方最好能够再协商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