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06日讯
挺着六个月大的肚子,和丈夫一起乘坐三轮摩托车,没想到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胎儿流产——这给仙居妇女陈萍(化名)的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痛苦。近日,仙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陈萍终于拿到了合理经济损失,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六个月大的胎儿没了
事情要从去年8月30日说起。当天上午,陈萍和丈夫一起乘坐陈某某的三轮摩托车去仙居县外语学校。路上,一辆自西向东行驶的小轿车突然撞了上来。发生碰撞后,三轮摩托车顿时侧翻在地,车上的几人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受伤最重的是陈萍。被送往医院抢救后,被诊断为腰间盘3-5节骨折,腹中6个月胎儿流产,住院治疗整整22天。出院时,医生建议休息4个月,并严格避孕2年。
“我是二胎,医生说我怀孕几率本来就比常人低,好不容易怀上了,又摊上这样的事,又得过好几年才能再怀了。”时至今日,陈萍讲起这件事时,眼圈一下子就红了。
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驾驶员崔某某经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陈某某驾驶无证无牌的三轮摩托车,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陈萍及其丈夫等人则没有责任。
向法院起诉
治疗结束后,交警部门曾主持调解。陈萍和丈夫认为,肇事的崔某某和陈某某不仅应赔偿其医疗费等有关费用,还应赔偿他们痛失胎儿的精神损失费。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未成。无奈之下,去年12月29日,陈萍将崔某某、陈某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注:崔某某的小轿车投保于该公司,下简称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除了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外,陈萍还提出了精神抚慰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
今年2月28日上午,仙居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开庭时,大家对交通事故本身均无异议。但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交通事故并非造成陈萍流产的唯一原因,她还患有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这一症状本身会导致流产、死胎,发生概率很高。因此,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愿赔偿。
法院判赔1万元
法庭调解时,陈萍将自己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降至3万元,但保险公司仅同意拿出数千元,双方差距太大,最后要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承担各自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准确,崔某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应支付保险金。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陈萍虽未构成伤残,但事故造成胎儿流产,并严格避孕2年,侵害了她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使其精神上造成巨大痛苦,因此酌情确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判决后,双方都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