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06日讯
老太在公交车上摔伤,向公交公司索赔38.6万元,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如今有了初步结果。今天上午,记者从受伤老太的代理律师处得知,诸暨市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承认老太太消费者的身份,但索赔数额并未按照《消法》,而是判决袁老太获赔80059元。
一年前,诸暨市75岁的老太袁华琴乘坐公交车,因公交车与其他车辆发生追尾,她在车厢内摔伤,后被鉴定为交通事故八级伤残。在与诸暨市公交公司协商赔偿问题未果后,袁华琴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了法庭。原告代理律师主张老太是消费者,应按《消法》索赔,索赔金额高达38.6万元。庭审中,对于老太太是否属于消费者,到底是否按照《消法》索赔成为焦点(本报3月10日曾作详细报道)。
一审判决书上称:原告乘坐公交车出行,是消费者的身份,但作为被告的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对原告造成的伤害并非是一种直接的故意伤害行为,故造成对原告损害后果的赔偿应采用类似交通事故处理的赔偿标准,以达到一种事故性质类似的案件处理衡平的社会效果。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80059元。
袁老太的代理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的张锦伟表示,法院判决中这个赔偿金额,是按照普通人身损害的标准来定的。对法院承认原告消费者身份但没有按照《消法》确定赔偿金额的判决,他个人持保留意见。
记者随后联系了袁华琴的家人,对方表示已经得知判决结果,由于袁华琴一直身体不好,出于对老人身体情况的考虑,他们决定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