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09日讯
昨天上午,温州瑞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涉案的胡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了解,这是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以来的全省首例“酒驾入刑”判决。
胡某当庭流泪,似有悔恨,并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胡某,男,1976年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5月1日中午,胡某和朋友一起,在瑞安市塘下镇塘西村中心路榕树下饭摊喝酒。酒后,他前往塘下镇嘉园KTV附近,向他人借得牌号为浙C608**的轿车送外甥。
下午3点30分左右,胡某驾车途经塘下镇罗凤大道与高东一路路口,轿车前部碰撞刘某驾驶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造成刘某及乘客夏某等4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胡某送伤者至塘下人民医院治疗。交警在医院抓获了胡某。
下午4时23分,胡某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
经医院检查,5名伤者伤势均较轻微,只需作简单处理。胡某妻子在得知事故消息后,第一时间筹钱前往医院。在伤者无意索赔的情况下,坚持给予赔偿。
瑞安市人民法院认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胡某认罪态度好,发生事故后立即送伤者去医院治疗,事后赔偿积极,法院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