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上午,瑞安市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被告人胡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省首例因醉酒驾驶而被刑事处罚的案件。
2011年5月1日中午,被告人胡某和朋友一起在瑞安市塘下镇塘西村中心路榕树下饭摊饮酒,酒后到塘下镇嘉园KTV附近向他人借得牌号为浙C6082A的轿车,然后驾车到塘下镇罗凤八水村载姜恒去104国道凤士桥路段。
15时30分许,途经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大道与高东一路交叉路口时,轿车前部碰撞刘某驾驶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造成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刘某及其乘客夏某等4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送伤者至塘下人民医院治疗。交通警察接警后到医院抓获被告人胡某。当日下午16时23分,被告人胡某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ml,属醉酒驾驶。
瑞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每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