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10日讯
“打人的是他们,我没动手!现在4个人都被起诉,为什么起诉书上只注明对他们3人从轻处罚?”昨天,看守所里的童某接到南湖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时,一脸茫然。
鲁某、童某、罗某、邬某都是20岁出头的嘉兴人,其中鲁某、罗某和邬某曾分别因盗窃、敲诈勒索被判过刑。去年12月4日晚,鲁某与童某因怀疑阿军在外讲他们的坏话,便叫上了罗某与邬某,决定教训阿军。童某打电话将阿军骗到嘉兴市区某停车场,几个人对阿军一通拳打脚踢,随后逃之夭夭。经法医鉴定,阿军系外伤致硬膜外血肿,构成重伤。不久,鲁某等4人被抓获。
案件侦查期间,鲁某、罗某和邬某如实交代了4人结伙作案的事实,童某则坚称自己没有参与。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结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认为童某参与指使并实施了共同故意伤害。尽管3名同伙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童某却依然矢口否认,毫无认罪悔罪之意。
今年5月4日,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4人。在撰写起诉书时,检察官根据修改后的《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鲁某、罗某和邬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童某由于没有如实供述,未被列入其中。
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其中第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这一规定将‘坦白从宽’由刑事政策变成了刑法规定,从而对积极认罪悔罪的犯罪分子从轻处罚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说,今后,检察机关在起诉案件时,对于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都将在起诉书中写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