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被告人夏贤玉靠在宣判席栅栏上。戴陈俊 摄
图为被告人胡春星在确认庭审记录。戴陈俊 摄
温州网讯 昨天,泰顺县人民法院分别审理了原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基建处两任处长夏贤玉和胡春星受贿一案,法庭未当庭宣判。这是原温州菜篮子集团腐败窝案首次进入法院庭审。
自写辩护材料激烈辩论
昨天上午8时30分,原温州菜篮子集团腐败窝案第一起案子——涉嫌受贿7万元的夏贤玉案在泰顺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被告人夏贤玉头上有不少白发,他称患有高血压、肾结石等多种疾病,且耳朵有点背,视力也在下降。由于无法长时间站立,夏贤玉不时将双手撑在了宣判席栅栏上。
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夏贤玉提出了异议。在开庭前,夏贤玉准备了一份自己书写的辩护材料,并用塑料袋包扎起来。控辩双方围绕是钱权交易还是劳务报酬,受贿金额的认定等,进行了激烈辩论。
检察机关指控,夏贤玉在担任原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基建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对王成海先后承建的温州水产城项目简易门面房建设工程及市区锦绣路农贸市场一期改建等工程(均系原温州菜篮子集团建设项目)在现场施工管理、工程进度、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给予诸多关照和支持。王成海为表示感谢,分别于2002年11、12月间和2005年10月间送给夏贤玉人民币2万元和5万元,夏贤玉均予以收受并全部用于个人家庭生活开支。
与亲友交谈时悔不当初
在庭审的两小时里,夏贤玉多次提到在原温州菜篮子集团,权力都集中在老总手里,甚至买颗螺丝钉,要到老总那里审批。“工程款的支付,不是我签多少就报销多少。”夏贤玉说,虽然他是基建处处长,但只是老总一颗棋子,是工程的一名现场监管员,工程款的结算,要填好表格后,送到“总经理办公室”审批,只有老总点头同意,才能办妥工程款的支付。
夏贤玉称,温州水产城项目简易门面房建设工程及锦绣路农贸市场一期改建等工程,需要赶工期,他要为工程项目提供技术指导,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为此,他经常要加班加点,王成海两次送钱给他表示感谢,这两笔钱属于他工作之外的劳务报酬,与企业里多劳多得规章制度相一致。“两个工程都出现过施工人员伤亡事故,王成海都赔了几十万元。我为他进行安全管理、施工技术指导,就避免了安全事故发生,王成海送钱给我表示感谢也就很正常。”夏贤玉认为这两笔钱是辛苦钱,并不属于钱权交易。
公诉人驳斥了夏贤玉的说法,认为夏贤玉是国有企业干部,拿的是原菜篮子集团的工资和福利。在负责温州水产城项目简易门面房建设工程及锦绣路农贸市场一期改建等工程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是构成受贿罪。所谓劳务报酬的说法,夏贤玉与王成海事先没有约定劳务服务,并且明显是不合常理,而在一份笔录上,夏贤玉承认正是通过他的关照,王成海才能顺利完成工程项目,赚到钱。
昨天上午,前来旁听的有夏贤玉10来名亲戚朋友,他唯一的女儿因故没来。“我很快就要退休安度晚年,没想到如今要坐牢。”夏贤玉与亲戚朋友交谈时,不无后悔地说。
在庭审中频频点头认罪
昨天下午,原温州菜篮子集团腐败窝案中的另一起案子——涉嫌受贿100万元的胡春星案在泰顺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胡春星对受贿事实供认不讳。法庭采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此案,与当天上午的夏贤玉受贿案截然不同。
2007年3月至2010年6月,胡春星在担任原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基建处处长期间,受公司委派负责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的基建工程(包括娄桥蔬菜交易市场附属工程和豆制品厂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的施工建设等)。
其间,胡春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承包人王成海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推荐、现场施工管理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王成海为表示感谢,先后5次送给胡春星钱财共100万元,胡春星均予以收受。
昨天下午2时30分,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开庭,身穿橘黄色囚服的胡春星,双手戴手铐,被法警带入法庭。
一个小时的庭审中,胡春星话语不多。当法官数次问“是否认罪”时,胡春星频频点头,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当庭认罪。
当被问及“基建工程招投标及工程款支付由谁决定”时,胡春星称,这是由集团老总等原温州菜篮子集团领导班子决定,“我只是个执行者,无权参与决策”。
在庭审结束前,审判长问胡春星有没有辩护意见,胡春星摇头表示“没有”。而其辩护人以胡春星“当庭认罪”、“积极退赃”,为其向法庭请求轻判。
公诉人认为,虽然胡春星认罪态度较好,但其受贿金额巨大,按照有关规定,胡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庭审现场,数十名胡春星的亲友坐在旁听席上旁听。庭审结束后,胡春星回头盯着旁听席上的亲友看了许久,没说一句话。当法警将胡春星带离法庭时,他的一名亲友上前问“要不要带些东西给你”,胡春星摇摇头、摆摆手,表示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