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4月2日下午,团市委、市志愿者协会组织志愿者,前往省武警医院住院部看望见义勇为英雄俞文华。
见义勇为之后,却深陷生活困境,谁该为英雄行为埋单?5月10日,浙江嘉兴市秀洲区法院对备受关注的俞文华巨额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
俞文华是秀洲区洪合镇大桥村人,为人热心,爱帮助人。去年3月19日晚上,俞文华在回家途中,听到有人高喊“抓小偷”,奋不顾身地追了上去。他翻越护栏,冲上公路,就在追小偷的途中,他被一辆行驶中的货车撞倒。
俞文华不顾个人安危、见义勇为的事迹在嘉兴引起了强烈反响,他被称为“平民英雄”,同时被授予嘉兴市见义勇为二等功。但这一次的见义勇为,却让俞文华的家庭陷入困境。
由于事故造成特重型颅脑损伤、脑干损伤,一年多过去了,俞文华至今仍躺在嘉兴武警医院的病床上,且始终处于昏迷状态,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根据医院的诊断意见,护理俞文华需要每两个小时翻身一次,每4个小时进食一次,每6个小时排便一次。“工作量很大,很难找到愿意护理的人。”俞文华的妻子宋惠萍说。
宋惠萍哭着告诉记者,她现在白天出去工作,晚上在医院照顾丈夫;俞文华的妈妈几乎每天都睡在他身边,不时起床为儿子擦身,并观察病情。
3月24日下午,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裘东耀在市卫生局局长严吉丹、市公安局副局长沈楚赓的陪同下,专程赶到市中医院,看望慰问因见义勇为抓小偷而受伤的俞文华,向其家属送上慰问金,裘东耀来到病床前看望俞文华。
“现在,每天的医疗、护理等费用就要600元左右,一年要20多万元。”宋惠萍说,之前的治疗,政府报销了不少钱,但全部的医疗费用将是个天文数字,将来怎么办?无奈之下,只能通过法律维权了。
今年2月23日,宋惠萍以俞文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一纸诉状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事故车辆挂靠的嘉兴市诚兴水产养殖服务有限公司以及肇事驾驶员告上法庭,索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护理费等12项费用共357万元。
诉讼的提出,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非议,有人质疑索赔数额太高,也有人认为俞的亲属借俞文华获取的荣誉漫天要价。宋惠萍说,她一个女人,除了要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俞文华,还要照料3位老人和1个孩子,“丈夫因为见义勇为才造成今天这种困境,我也没办法啊。”
据了解,经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俞文华与肇事司机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法医鉴定,俞文华所受之伤构成一级伤残。
庭审前,法庭追加了车主叶某为被告。经开庭审理,秀洲区法院认定了1639937.20元的赔偿金,包括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等,并作出一审判决:太平洋财产保险嘉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万元;赔偿物质性损失11万元,合计12万元;货车车主叶某赔偿911962.32元,以及精神抚慰金3万元;嘉兴诚兴水产养殖服务有限公司为叶某承担连带责任。
裘东耀向俞文华家属送上慰问金。
“这笔赔偿暂定5年,今后,俞文华还可以为后续损失继续提起诉讼。”秀洲区法院相关法官介绍说,作出这一判决是基于警方“原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因此原告应自负相应损失。因原告系行人,被告应赔偿原告60%的损失,原告自负其40%的损失,“同时,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伤残,使原告遭受精神痛苦,法院酌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肇事司机因其受雇于车主叶某并在雇用过程中致人损害,法院判决由雇主叶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车主叶某说,对俞文华见义勇为的行为,他深感钦佩。但他从外地到嘉兴打工,实在无力承担这笔赔偿金。
叶某不服判决,表示将提起上诉,“事发时已是晚上近11时,能见度不高,驾驶员也不知道有人翻过护栏。我也是受害者。”
在庭审中,该案的几名被告均对俞文华的行为表示钦佩,对他的不幸遭遇表示同情,但是在巨额赔偿面前,“因为确实无法承担,不得不退缩”。
目前,类似俞文华这样的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故事并非个案。2010年年底,浙江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对该省13批受表彰的省级见义勇为勇士、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和他们的家庭情况展开调查。结果显示,因见义勇为牺牲的70多人中,被评为烈士的只有8人,他们之中有助学、就业、医疗等需求的家庭占7成以上,家庭生存状况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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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抓小偷时被车撞至昏迷上百乡亲自发去看望
嘉兴洪合镇大桥村汤家浜31号农家小院,几树桃李迎风怒放,浑然不觉小院主人家里早已被悲伤的阴云笼罩:数日前的一个深夜,39岁的男主人俞文华,在帮邻居抓小偷过程中,被一辆大卡车撞致特重型颅脑损伤,至今深度昏迷。
俞文华上有92岁的奶奶和年迈的双亲,下有15岁的儿子,数日来,医院病房的门外一直挤满了闻讯赶来的人们,不少人泪流满面。
眼看要抓住小偷
一辆卡车将他撞出10多米
3月19日深夜,突然,“抓贼啊!抓贼!”的喊声划破了乡间夜晚的寂静。
两个黑影从俞文华邻居家院门迅速蹿出,朝嘉桐大道夺路狂奔。当时正开车回家的俞文华心头“咯噔”一下,飞快下车,连车门都没关,毫不犹豫地追了出去。
“文华跑得比我还快,一直紧追不舍。”被偷的潘耀中说,当时他们从两个方向包抄过去,两个小偷不顾过路车隔三差五疾驰而过,没命地逃向马路对面。
“嘭!”——一声巨大的闷响响起,俞文华就被背后一辆疾驶的大卡车猛地撞飞,弹出10多米……
“他那么会疼人怎么就没疼好自己”
俞文华被送到嘉兴市中医院,ICU重症监护室主任陈凤娟叹着气说:“他的脑干中枢神经受到严重损伤,颅内出血,意识还没有恢复,还没脱离生命危险。每天都有很多村民来看望他,看他们那种真挚的担忧,谁都不忍心去阻止……”
“我不该那样教育他呀,我真后悔……”俞文华的母亲金阿妹,几天来眼泪没干过,眼睛红肿如桃。她断断续续告诉记者,俞文华刚刚懂事,她就教育儿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儿子还在摇篮里,她就在儿子的小枕头上亲手绣了几个红字:“为人民服务。”
现在独生儿子39岁了,一直特别孝顺。10岁时,他就在母亲生病时日夜守候,怕母亲上厕所滑倒。
儿媳宋惠萍一直陪在婆婆身边。“文华有时凌晨1点多才下班回家,可第二天怕我冻着,再早也要起来送我出门……他那么会疼人,怎么就没疼好自己……”
见义勇为抓小偷
已经记不清有多少次了
来探望俞文华的乡亲们围过来,安慰着婆媳俩,争相告诉记者俞文华的事迹。
去年秋天,有个河南人在俞文华家帮忙改造房子,一天凌晨1时多,河南人睡前上厕所,发现几分钟前停好的电动车不见了,忍不住哭出来。俞文华早已睡下了,听到声音赶紧起来,开车去追贼,一直追到濮院。
村里治保主任郁铁铭说,村里组建义务巡逻队,俞文华第一个报名,虽然生意忙,来得却最勤,经常开着车整个村地巡逻,“像这样见义勇为抓小偷的事,记不清有多少次了。”
因为帮自己抓贼伤成这样,潘耀中心里备受煎熬。“平常我生意上有什么不懂的去请教他,羊毛衫的新面料、款式啊,他都特别热心地跟我讲。”几天来,他一直守在病房外。他的手机里,已经存了几十条大家发来问候俞文华的短信。
“冬冬昨晚又哭了一夜,等文华醒来,要告诉他明天有多好。”“他这么好的人,相信老天一定会保佑他的。”“我们一起祈祷,相信奇迹会发生的。”……潘耀中每收到一条祝福的短信、电话,都会到俞文华的病床前来转告给他。尽管俞文华刚做手术切开了气管,还处在重度昏迷中,潘耀中却愿意相信,大家的祈祷能唤醒他。
村里人都到厂里义务帮忙
老板俞文华出事了,老板娘也不在厂里,唯一的工人小龙比平常干得更卖力百倍,前天夜里几乎通宵加班赶工。有一批羊毛衫月底要交货,如果到期交不了,要扣罚货款的15%。小龙说,她必须加班赶出来,尽她最大努力帮老板减少损失。
“连续两年的冬天,老板怕我太冷,总是早上开车到我家门口,手机拨响一声,我就出门,他把我带到市场上班,晚上再带我回来。……再也没有这么好的老板了!”小龙说着,声音几度哽咽。
村里的邻居彩虹也来义务帮忙。20日上了通宵班,21日中午在家一吃过午饭,她就过来帮忙了,一直忙到晚上七八点钟才回家,彩虹告诉记者:“我以后有空就来帮忙,俞老板平常总是帮助别人,这次他又因为帮别人被撞伤,我们都想为他做点什么。”(时报记者李笛摄影李剑铭)
嘉兴“平民英雄”俞文华巨额索赔案一审判决
备受关注的“平民英雄”俞文华巨额索赔案,于2011年5月10日由秀洲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俞文华获赔共计1061962.32元。
2010年3月19日22时45分许,原告在回秀洲区洪合镇大桥村家里途中,听到有人高喊“抓小偷啊”,遂奋不顾身追赶小偷,可就在追小偷的路上,一辆货车撞上了他。被告叶晓红驾驶行驶证登记为被告诚兴公司的浙F10962号重型普通货车由西往东行驶过程中,与由南往北横过机动车道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特重型颅脑损伤、脑干损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原告与被告叶晓红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法医鉴定,原告所受之伤已构成一级伤残。
俞文华不顾个人安危,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见义勇为事迹在社会各界和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感动了社会,被评为秀洲区首届“画乡骄子”、被授予嘉兴市见义勇为二等功。但一年过去了,俞文华仍躺在医院的病床上处于昏迷状态,日常生活不能自理。2011年2月23日,俞文华的妻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来到秀洲区法院,一纸诉状告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嘉兴市诚兴水产养殖服务有限公司以及叶某(分别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索赔357万多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俞文华的妻子称,这笔钱最主要是用来给俞文华做后续治疗的,每天医疗、护理等费用在600元左右,20年的话就需要400多万元。之前的治疗,政府给报销了不少钱,但整个医疗费用过于巨大,只能通过打官司维权。
经法院查明,浙F10962号重型普通货车实际车主是被告叶纪才,该车是挂靠在被告诚兴公司处进行营运的。被告叶晓红是被告叶纪才雇佣的驾驶员。故法院于2011年4月8日依法追加了叶纪才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叶晓红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其受雇于被告叶纪才并在雇佣过程中致人损害的,故应由其雇主被告叶纪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诚兴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应对被告叶纪才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应自负相应的损失。因原告系行人,被告叶纪才应赔偿原告60%的损失,原告自负其40%的损失。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伤残,已使原告遭受精神痛苦,法院酌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被告太保嘉兴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偿原告医疗费用为10000元;赔偿物质性损失为110000元,合计120000元。被告叶纪才赔偿原告其余损失1519937.20元中的60%即911962.32元及精神抚慰金30000元。原告主张的护理依赖的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先以五年来计算(即从2011年2月22日计算至2016年2月21日止),期满后如需继续护理和治疗的,原告可另行主张。
原告主张超过标准范围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俞文华物质性损失120000元。二、被告叶纪才赔偿原告俞文华其余损失1519937.20元中的60%即911962.32元,扣除已付的65000元,余款846962.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清;三、被告叶纪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俞文华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四、被告嘉兴诚兴水产养殖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叶纪才在第二、三项中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俞文华对被告叶晓红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俞文华其他诉讼请求。(新华网浙江频道秀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