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宁波5月16日讯(通讯员 东民)由于与祖母同住的姑姑没有及时将祖母去世的消息告知,小景错失了瞻仰、告别、吊唁祖母遗体的机会,因此,她将姑姑和叔叔告上了法庭。5月16日,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并当庭判决。
祖母去世1年后才得知
小景的父亲是家中长子,她和父母住在上海,祖父母和姑姑同住宁波,另外有个叔叔,早年就去了深圳。1999年小景的祖父和父亲相继去世,小景一家便保持着每年寄钱给祖母夏老太的习惯。
2000年,小景和母亲夏女士曾将夏老太接到上海同住了一段时间,期间与祖母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2010年,小景突然得知夏老太早已在2009年4月27日过世,自己竟没有见到祖母最后一面,也没有赶上奔丧。小景认为,姑姑和叔叔是为了独霸祖母的遗产才故意不通知自己祖母去世的消息,使自己丧失了瞻仰、告别、吊唁祖母遗体的机会,为此,她将姑姑和叔叔告上了法庭,要求姑姑和叔叔赔偿她精神损失费二万元,并以书面形式向她公开道歉。
9年未曾联系
5月16日,江东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当日,小景没有到庭,她的母亲夏女士作为她的代理人出庭。叔叔也因为远在深圳而没有到庭。
景姑姑指出,小景和夏女士声称与祖母感情深厚,但事实上,夏老太自2000年从上海回来后,景女士和夏女士一直没有到宁波来看望过老人家,甚至几乎没有电话联系。虽然每年有寄钱过来,但对老人来说,远远抵不上亲人的探望。另外,从汇款凭证上看,夏女士声称10年间汇款总共14笔,总额46900元,而实际上,其中有一笔38800元是还给夏老太的,并不是给老人的生活费。夏老太生前曾说,由于没有在遗嘱中把房子分给景女士一家,小景和夏女士心中有气,不愿意探望她。
老人遗嘱要求不办丧事
景姑姑当庭出示了一份夏老太在1989年立下的遗嘱,表明夏老太要求后事从简,所以老人去世后并没有特意通知亲友们。
原来,夏老太是一位老共产党员,早在1989年,她就对自己后事的处理立下遗嘱,要求不办丧事,子女不戴黑纱,不立墓,以后清明也不需要扫墓。
景姑姑表示,当初没有通知小景,也是秉承母亲的遗嘱,没有将老人的后事大操大办。但同时,她承认当时欠缺考虑,没有及时通知小景,确实是处理不当,她当庭对景女士表示了歉意。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亲属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亲属权是除去配偶关系和亲子关系以外的其他亲属之间的身份权,也就是除了配偶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亲属权包括尊敬、帮助、相互抚养、吊唁、家事代理等内容的权利,这些权利义务关系涵盖的是近亲属之间的身份地位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小景系夏老太的孙女,其父亲先于夏老太去世,2009年4月27夏老太死亡后,小景对夏老太依法享有遗体瞻仰、告别、吊唁、知情等合法权益。景姑姑没有及时将夏老太的死讯通知小景,客观上对小景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然其主观上并无恶意;且小景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景姑姑的行为对她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小景的叔叔因没有与夏老太同住,故没有义务通知小景。小景要求姑姑和叔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景姑姑的行为,客观上对小景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故法院认为景姑姑应向小景赔礼道歉。由于景姑姑已经当庭向小景赔礼道歉,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了景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