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温州5月17日消息(记者 张国亮 通讯员 纪承伟 程遥)5月16日上午,乐清市人民法院对魏某、范某、叶某、胡某四人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魏某、范某、叶某、胡某四人拘役两个半月至四个月不等刑期,并处2500至4000元不等罚金。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醉驾入刑”后乐清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16日上午8时30分,乐清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魏某、范某、叶某、胡某四人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公安警察、运输公司职工和许多司机朋友等社会各界群众100多人旁听此案。
据了解,5月5日晚,范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乐清市柳市镇翔金路东北饺子馆开往柳市镇后西垟村,被乐清市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乐清市公安局理化检验,范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乙醇含量为215mg/100ml。
同晚,魏某、叶某、胡某三人也分别在柳市、乐成等地醉酒驾驶被警方查获。四人体内的酒精含量均超出醉酒驾驶标准。魏某、叶某与范某一样驾驶的是二轮摩托车。胡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且属于无证驾驶。胡某曾经在2011年1月31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并处罚款,此后胡某一直未继续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庭审中,四被告人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均表示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其中范某在最后陈述中向法院表示:“以后永不酒后驾驶!”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胡某属于无证驾驶,并有酒后驾驶违法前科,范某、叶某两人的酒精标准甚至超出醉酒驾驶标准一倍之多,在量刑中应有体现。鉴于四被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胡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范某、叶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魏某拘役2个半月,并处罚金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