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下午,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醉酒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宁波市首例因醉酒驾驶而被刑事处罚的案件,而周某也成为了宁波市因醉驾获刑第一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男,1966年出生,奉化市尚田镇人。今年5月2日晚上19时40分许,周某和几个朋友相约在一起聚餐,喝了5瓶多啤酒之后的他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离开,当途径至奉化市锦屏街道桥西岸路与惠政西路交叉口时,由于没有靠右侧行驶,周某的摩托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
事故发生兵后,交警随即赶到现场对周某进行了酒精吹气测试,测试结果为209mg/100ml。之后周某又被带到了奉化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测试,经检酒精浓度达到了191mg/100ml。事后,周某向对方赔偿了车辆损失1650元。
庭审结束后,奉化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判决理由进行了说明。主审法官陈海洲说,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周某认罪态度较好,事后积极赔偿,且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而对周某之所以不适用缓刑,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超过醉驾标准80mg/100ml的近2倍,另一方面周某因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车辆部分损坏的危害后果。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而对于当前网上热议的最高法院张军副院长“醉驾非一律入刑”的说法,陈法官也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危险驾驶罪,作为5月1日起新施行的罪名,又是刑法里处罚最轻的罪,张院长在要求法院审理时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办理、区别对待,必须把握好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以及刑法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奉化法院在对本案作出判决时,也不会因为是宁波首例而盲目追求舆论效果,对周某的判决,也是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节所作出的慎重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