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17日讯
昨天下午,奉化法院对被告人周某醉酒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这是宁波市首例因醉酒驾驶而被刑事处罚的案件。
45岁的周某是一名木工,奉化市尚田镇人。5月2日,因手头一个活刚结束,周某与几个朋友相约在一饭店里面聚餐。当晚7点40分左右,喝了5瓶多啤酒之后的周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离开。
当车行驶至奉化市锦屏街道桥西岸路与惠政西路交叉口时,由于没有靠右侧行驶,周某的摩托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之后,对方司机报了警。
接警后赶来的交警随即对周某进行了酒精吹气测试,测试结果为209mg/100ml。之后,周某又被带到了奉化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测试,经检酒精浓度达到了191mg/100ml。事后,周某向对方赔偿了车辆损失1650元。
主审法官陈海洲说,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周某认罪态度较好,事后积极赔偿,且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而对周某之所以不适用缓刑,陈法官说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超过醉驾标准80mg/100ml的2倍多;另一方面周某因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车辆部分损坏的危害后果。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