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0日讯
昨天上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11·15”湘湖地铁坍塌案中的梅小峰等八名相关责任人重大责任事故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梅小峰、曹七一、卢光伟、洪祥、侯学、蒋志浩、方继涛、金建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判处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地铁1号线湘湖站项目部原常务副经理梅小峰有期徒刑六年;
判处项目部原总工程师曹七一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判处项目部质检部原部长卢光伟有期徒刑五年;
判处项目部原监测员洪祥有期徒刑四年;
判处项目部原监测负责人侯学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判处项目部施工监理单位原总监代表蒋志浩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判处项目部原经理方继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判处杭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驻湘湖站原业主代表金建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事故回顾:
2008年11月15日15时15分左右,杭州地铁湘湖站发生坍塌,造成死亡21人、重伤1人、轻伤3人,直接经济损失达4962万余元的重大事故。经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违规施工、冒险作业,施工过程中基坑严重超挖,支撑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且钢管支撑架设不及时,垫层未及时浇筑,加之基坑监测失效,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基坑周边地面塌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