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3日讯
部分企业反映,借贷成本已超企业利润
风险正在积累,律师教您借贷“防身术”
去年年底以来,央行多次上调存准率和加息,导致市场资金紧缺,使得有强烈资金需求的台州,民间借贷市场陡然升温,且利率步步走高。嗅觉灵敏的地下钱庄、典当行、担保公司、创投公司等,纷纷介入其中。
在民间借贷火爆的氛围下,高利息借贷的风险也暗流涌动。
“二分利、三分利”很普遍
在原材料不断上涨、人民币持续升值、用工成本上升及结构转型等重重压力下,中小企业利润一再被压缩,资金链问题往往是压垮他们的最后一根稻草。
赵老板经营酒店十多年。在临海,他经营着四五家餐馆、酒店。新酒店的开建与装修,需要大量的资金。这几年,银行放贷收紧,担保公司放贷金额有限。赵老板经营酒店的资金,部分是从商业银行借贷,部分资金向个人借贷。资金富裕的老板或者是亲戚朋友,都是他借贷的首选对象。一张纸条注明借贷金额和利息,双方画押,就成了最“便捷”的借贷方式。
“每月向银行还贷是最头疼的事情,有时候资金紧张,只好高利息向个人借贷。如果经常这样,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赵老板说,他的朋友大多都是经营餐饮或酒店的老板,资金这一方面是最大问题。台州民间借贷价格的狂涨,已经使得借贷还款的成本超过企业正常的利润。
记者从多方了解到,台州民间短期借贷利率,换算成年利率最高已达到100%以上。此外,民间借贷中的“二分利、三分利”现象很普遍。除了餐饮服务业盛行民间融资,临海还有一家大型企业搞起了房地产项目企业内部融资。条件是最低借款5万元,3年返还,年回报率20%左右。
台州涌现110家担保公司
“虽然风险比较大,但赚钱很快。”昨日,说起自己的“生意”,陈俊(化名)不无得意。陈俊的生意,其实就是在台州一直活跃异常的民间借贷担保业务。
来自临海的陈俊,从2009年年初就开始涉足“民间借贷”这一领域。在临海、椒江等地向中小企业主、个体经营户、餐馆老板放贷,收益丰厚。
以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名义出现的各类融资机构,已成为台州民间借贷市场的一大主力。记者从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了解到,目前我市共有110家担保公司。记者以寻求股权融资为名,向一家名为信业的投资公司咨询时,其负责人表示,他们已经停止向中小企业开展此类业务,现在主要以贷款为主,额度一般在30~50万元以上,当天就可以放款。临海多家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也向记者表示,可以提供个人和中小企业等多种类型的贷款。
陈俊说,在各担保种类中,为企业担保的数额相对较大,风险系数也较大。他还说,台州担保公司大多注册资金不多,如果一笔担保贷款出现问题,就会导致担保公司资金抽空,陷入困境。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公司更加青睐于单笔担保数额较小、风险也较小的汽车担保等业务。
据了解,目前我市各大担保公司经营的大部分是汽车按揭贷款担保业务,相当一部分担保公司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
据本报记者调查,除了个人自有资金和企业资金之外,部分民间借贷机构的资金来源,也包括金融机构。
国有银行对借新款还旧债卡得很紧
“我们贷款对象80%是台州制造业,这些企业信贷星级较高,有工厂、土地和设备等一些固定资产,我们很放心贷款给他们。”招商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台州分中心副总经理罗帮福介绍,该中心目前对中小企业信贷基准利率上浮30%。他们从2010年2月成立至今,已向我市中小企业发放贷款14亿元。
实际上,银行从中小企业贷款中所获得的不仅是上浮的利息收入。“我市一些商业银行的做法,是企业向银行贷款500万元,银行首先会要求把100万元存在放款行,作为支付贷款用。银行还会向贷款企业搭售基金、收取咨询费等,因此实际贷款利率远高于6%~7%。贷款利率不断上调,对我市一些中小企业来说,是雪上加霜。”我市一家国有大行人士对记者说。
“工商银行要求对个人放贷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大多是消费信贷。而对一些中小企业借贷规模在紧缩,放贷前要对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核。现在到期贷款客户最关心的不是贷款价格,而是什么时候能转贷下来,但现在银行对借新还旧卡得很紧,一些中小企业无法再像以前那样周转资金,通过民间借贷来垫资还款的已经不再是个别现象,甚至有进一步快速蔓延的趋势。”中国工商银行台州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冯新宇对记者说。
此外,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情况是,银行对大型企业的贷款利率上浮5%,一般企业上浮15%,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上浮20%~30%。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幅上升
台州市中院统计显示,近年来,台州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现了很大幅度上升。
高于银行利率数倍,如果放贷30万元,一年利息就可能有9万元,这样的诱惑,你敢加入民间放贷者的行列吗?这些“风险资金”安全吗?
浙江利群律事务所律师阮涛涛介绍,目前,民间借贷行为一般要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借款合同,一份是抵押担保合同。出现纠纷时,这个抵押担保合同就成为双方诉诸法律的重要证据。必须说明的是,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禁止民间机构借贷行为的规定,许可的范围是借款年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上即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在采访中,记者以借贷名义联系了两家投资公司,称要借钱,对方均明确表示,可以放款,只需办理抵押房产公证就可以。其中一家名为鑫融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说,对于手续不全的借贷者,也就是没有任何抵押物的借贷者,公司也可以给他们放款,但是要另外加收几倍的手续费,利息按照天来计算。
“因为利息过高,这种担保和协议往往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借贷方还不上钱,只能通过非正规渠道解决。”阮涛涛表示,投资公司以及地下钱庄对于借款人的审核不严,很有可能出现骗贷等行为,这个时候它们就有可能出现资金链条危机。
民间借贷“防身术”
如果有市民想放贷,那他又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牟众明提醒市民,放贷时,利息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并非利息越高越好,高利息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
其次,在借贷合同中要约定利息,不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要讲清楚是月息还是年息,且不得利滚利,借款合同中要规定还款的期限,款项的来源最好有个说法。借钱给他人,最好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给对方,对方的姓名最好是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样。
最后,借款最好有物的担保或人的担保。物的担保的话,不能光把房产证或行驶证拿过来或借款合同中写一下就够了,要拿到房管局或车管所登记,因为担保法规定,这是实践性合同。
延伸阅读
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民间借贷行为被界定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又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
对此,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阮涛涛律师表示:司法实践中主要靠数量来区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或30户以上;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或100户以上的,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可以而不是必须),低于这个数额的不构成犯罪。
另外,阮涛涛认为,区分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有两点:首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表现为没有金融服务的资质却从事类似金额行业的业务,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而民间借贷只要双方达成合意,一般情况下都是合法有效的。其次是民间借贷的双方一般都是亲戚朋友之类的,大家彼此互相熟悉,也就是说民间借贷都是在特定人群之间进行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借贷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在社会上广泛地向不特定的人群吸收存款,其社会影响要大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