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色馒头”、“牛肉膏”、“毒豆芽”“墨汁粉条”……近年来,频频曝出的食品添加剂事件,让公众谈“添”色变。而那些从污水横溢的餐具消毒车间生产的,用发黄的水和抹布加工而成的一次性餐具,更让许多人诧异:“我们还能吃得放心吗?”
昨日提交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中,“食品添加剂”、“餐饮具集中消毒”被列为单独设立的两个章节,这是该办法(草案)第二次接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进货销售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两年
食品添加剂本无错。
专家说,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下使用,添加剂肯定是安全的。如今之所以出了问题,是因为所有的食品安全事故中,生产者向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引起的。
如何杜绝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这一次,草案对销售、使用、保存各个环节作了规定。
草案提出,今后,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购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在使用过程中,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不得采购或者使用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同时,应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用地沟油加工食品最高处10倍罚款
草案还列出了我省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食品。(下转A2版)
草案为食品添加剂专设章节
(紧接A1版)其中,特别提到了“地沟油”,草案提出,禁止以废弃食用油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用油以及以此类食用油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没收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工具、设备、原料。如果食品货值不足10000元的,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如果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另外,许多消费者喜欢去大型超市、商场中买面包糕饼、熟食卤味和半成品的快餐。为了保证这些场所的食品安全,草案提出,今后,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者如果要在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或者餐饮服务的,需要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