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3日讯
近日,浙江省物价局发布了《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应明码标价,其中包括车库(车位)或辅房。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该实施细则执行。
该细则所称的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细则要求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标价牌内容除开发企业和楼盘基本信息外,还应包括本期销售推出的商品房总套数及户型、各种户型的建筑面积及其商品房套数、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等诸多内容。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制作价格手册或价目表,对所售商品房及车库(车位)或辅房实行明码标价。价目表内容应包括房号、销售状态、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等。对已售商品房如同时标示价格的,应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细则还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应制作价格手册或价目表,对所售车库(车位)或辅房实行明码标价。内容包括车库(车位)或辅房编号、高度、面积、计价单位、单价、总价款、有无产权、使用年限、销售状态等。(来源:每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