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4日讯
今天上午,公开审理40分钟后,岱山法院当庭一审作出判决:岱山男子任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2000元。任某是“醉驾入刑”新法实施后,我市因醉驾而适用刑法被判刑的第一人。
任某,今年50岁,个体经营者,家住岱山县岱东镇。5月19日晚上11时15分左右,路巡的交警在岱山高亭镇人民路美好家园路口路段,发现一辆北京牌照的黑色“帕萨特”有酒后驾驶嫌疑,遂拦车。经检查,驾驶员任某有酒后反应,对方拒绝接受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遂被带至岱山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抽血,结果显示,任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0mg/100ml,涉嫌醉驾。
民警即依法扣留任某驾驶证,并带他到高亭派出所醒酒。次日,任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成为“醉驾入刑”后,我市因醉酒驾车被刑拘的第二人(5月21日曾作报道),我市查获的“醉驾入刑”第一人是醉酒驾驶摩托车的安徽籍的田某(5月20日曾作报道)。
5月20日,岱山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从权利告知、证据审查、讯问到起诉等一系列工作均快速完成,并于23日完成审查并提起诉讼。岱山法院受理此案后,当即安排次日开庭。
据了解,任某在北京做生意,所驾车辆车主系任某女儿。据任某供述,当晚开车前,他喝了2次酒,第一次在一家酒楼,喝的是青岛啤酒,大概一瓶;第二次在一家饭店,喝的是红石梁啤酒,大概2瓶,酒后自我感觉还没醉。他怕车子停在公园门口会被撞坏,想将车停到附近路段的人行道上,但车子才开出30多米,就被民警查获。
“我知道酒后不能开车,但心想这么晚应该不会有交警上路,就心怀侥幸心理发动了车子。”庭审中,任某深感后悔。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危害他人的安全,其行为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依据被告人驾车开出的距离、被查获时体内血液酒精浓度的高低、抓获后的表现及庭审中的悔罪表现依法量刑,当庭对任某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陈海维 姚海华 杨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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