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5日讯
为管理好浙江的18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41个省级风景名胜区,出台一部更完整细密的地方性法规已是当前迫在眉睫之事。
昨天上午,《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和1996年6月出台,已经颁布十多年的《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相比,这份增加了大量内容的新法规草案,亮点频出。
在这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讨论的草案中,记者发现,一些广为百姓诟病的风景名胜区“顽疾”,都有了明确的治理应对措施。
●风景名胜区内圈地收费拍照将被重罚
在风景名胜区最好的拍摄位置上留个影要被收费,这是让不少游客感觉颇为扫兴的事情。在1996年出台的法规中,虽然对这一问题有过规定,但和这次的草案相比,力度上明显有差异。
参加昨天审议的一位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就告诉记者,这次的草案中,单独就圈地收费拍照问题,单列了一条条文——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不得擅自向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
而且,同样是发现有违规行为的,老法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而在这次提交的新草案中,处罚力度大大加强,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核心景区不得新建、扩建宾馆酒店
近来,在风景名胜区内新建酒店、疗养院甚至别墅,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的报道不时传出。在这次的条例草案中,已经明确给出规定: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不得新建、扩建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此外,这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对在风景名胜区内新建住宅也提出了严格的控制要求,对于确需建设的,只能放在规划确定的居住区内统一建设。
在昨天的审议中,不少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特别关注在风景名胜区内建私人住宅、豪华别墅的问题。
王小玲委员就谈到一个现象:现在相关法律法规已经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建私人住宅、别墅等房产项目,条例草案中也提出风景名胜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新建住宅,但有些老板打擦边球,比如建私人会所,将公共资源变成了私人资源,对这个问题,条例是不是应该要有所体现?
李理委员也赞同这一意见:现在一些著名景点搞会所,引起很多批评,比如前阵子媒体报道的故宫里搞会所事件。风景名胜区里设会所、搞餐饮等等,到底允许不允许,条例中是不是应该明确一下?
这个话题,获得了众多委员的共鸣。大家都觉得,类似这些关注度大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严防类似“故宫办会所”的情况在浙江的著名风景名胜区里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