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5月25日专电(记者岳德亮)记者24日从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上了解到,从1996年实施至今的《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将被修改,禁止景区内圈地收费拍照等被增加为相关条款内容。
针对一些风景名胜区从事商业、娱乐、住宿、餐饮、广告、运输、摄影和摄像等经营活动种类繁多,屡禁不止的现象,修改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不得擅自向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
条例修改草案还指出,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及新建住宅,并对建设活动的审批、规划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范,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水体、林木和文化保护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