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8日讯
三罪并罚,杭州市中院昨一审以贷款诈骗罪、抽逃出资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原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何志军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称为60多年来“贷款诈骗第一案”的之俊集团骗贷案,给银行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法院查明,1995年6月至2005年5月,何志军指使他人将未出资、未参与经营决策的员工、亲友等登记为“挂名”股东,在杭州成立了多家实际上由其个人控制的公司,注册资金和增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在完成验资工商登记程序后,何志军将资本金抽回,基本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另外,从1995年开始,何志军控制公司通过编造财务报表等资料骗取银行贷款,以“以贷还贷”来维持运转,前期部分贷款用于投资,但因投资亏损加上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巨大等原因,造成巨额亏损。在这种情况下,何志军仍然继续大规模骗取银行贷款,至2003年度贷款余额达25亿余元。
2004年至2006年底,何志军明知自己无履约能力,继续指使他人,以“空壳”的之俊公司、凯利达公司等多家公司名义,向杭州多家银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篡改过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伪造的购销合同、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贷款申请资料,并以上述“空壳公司”进行关联担保,先后骗取多家银行贷款共计8.398亿元(已扣除交存银行的承兑汇票保证金)。所骗贷款主要用于归还其他贷款、支付贷款利息、归还民间高利贷本息、银行承兑汇票非法贴现损失及转移境外等。扣除归还及通过民事诉讼收回部分,造成多家银行贷款损失共计6.9亿余元。其中亏损最为严重的银行,达3.8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