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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骗贷第一案” 何志军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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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路与凤起路路口的之俊大厦(本报资料照片)

       浙江在线05月28日讯 浙江之俊控股集团原法定代表人何志军涉嫌抽逃出资、贷款诈骗、偷越国(边)境一案,因数额巨大,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浙江“贷款诈骗第一案”。

  昨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何志军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何志军表示接受一审判决,不上诉。

  何志军原系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1995年6月至2005年5月期间,何志军指使他人将未出资、未参与经营决策的员工、亲友等人登记为“挂名”股东,在杭州成立了多家实际上由其个人控制的公司,注册资金和增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其中有注册资本金3.5亿元的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的杭州凯利达控股有限公司等,其他多家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也都在1000万元到8000万元不等。

  在完成验资工商登记程序后,何志军将上述公司的资本金抽回,基本用于归还银行贷款。何志军还利用上述空壳公司骗取银行贷款,最终造成银行巨额经济损失。

  从1995年开始,何志军控制公司通过编造财务报表等资料骗取银行贷款,以“以贷还贷”来维持运转,至2003年度贷款余额达25亿余元。

  2004年至2006年底,何志军明知自己无履约能力,继续指使他人,以“空壳”的之俊公司、凯利达公司等多家公司名义,向杭州多家银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篡改过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伪造的购销合同、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贷款申请资料,并以上述“空壳公司”进行关联担保,先后骗取多家银行贷款共计8.398亿元(已扣除交存银行的承兑汇票保证金)。扣除归还及通过民事诉讼收回部分,造成多家银行贷款损失共计6.9亿余元。

  为转移赃款和逃避法律追究,何志军购买了多个假的出入境证件,并于2006年7月偷越国境,潜逃境外。去年1月,他在吉隆坡被马来西亚警方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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