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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不得擅自设立针对施工企业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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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杭州6月1日电(记者 岳德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最新公布的一份通知指出,除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四类保证金外,各地、各部门均不得向施工企业再收取其他保证金。

  近几年来,浙江省普遍建立和健全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制度,对规范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部分地方和项目业主以强化工程现场管理为由,另设立了名目繁多的其他各类保证金,如诚信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工期保证金、创优夺杯保证金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认为,这给广大施工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资金压力,增加了企业的成本,阻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记者1日从这份通知中了解到,今后,在浙江省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制度、质量保证金外,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针对施工企业的其他保证金。工程项目业主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得巧立名目,向施工企业收取其他保证金。

  其中,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根据工程性质、建设规模、目标要求等内容的不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合同价的5%~10%,最高不得超过10%;项目业主预留的保证(保修)金一般为工程款结算总额的1%~3%,最高不得超过5%。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通知中指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查,坚决制止其利用市场不平等地位强制要求施工企业交纳各类额外保证金、变相垫付工程款的行为。对存在违规行为的项目业主除依法查处外,要将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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