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嘉兴6月2日讯(通讯员 田舍郎 倪勤)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决定案件处理的最高审判组织,重大或疑难案件一般都要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可要是当事人对审委会委员申请回避怎么办?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率先在全省出台文件,对此作出相关规定。
为扩大司法公开范围,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中级法院制定《关于当事人对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决定案件提出回避申请的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当事人对提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如认为符合法定事由,可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对拟提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由合议庭负责向当事人送达《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告知书》,并征询当事人意见。《告知书》内含审委会委员名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回避的若干规定等。若合议庭在审理中认为案件符合提请审委会讨论的范围,庭审结束前即可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若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需要或分管院长审阅后决定提请审委会讨论的,应在审委会讨论前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当事人不申请回避的,应在《告知书》上签名确认。
《办法》规范了对当事人回避申请的审查方式:对院长提出回避申请的,合议庭报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由副院长主持讨论;对其他审委会委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报院长及时审查决定。审查决定由合议庭负责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申请回避而签名确认的《告知书》,或对当事人所提回避申请的审查决定应归入卷宗备查。《办法》还对审委会委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当事人申请回避和审委会委员自行提出回避的处理方式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