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03日讯
昨天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此案的双方都是中国轻纺城市场内的经营户。甲方在版权局登记了某花样,发现乙方也在销售此花样,就告乙方侵权。而乙方称自己才是花样的真正主人,并提供QQ空间的花样照片,证明自己先于甲方版权登记时间就拥有此花样。
自2008年7月至2011年5月10日,绍兴县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458件,其中451件是花样版权纠纷。
据了解,轻纺城、丝绸城等地是涉及花样版权的纠纷的高发地带。那里的经销商有新花样,通常都会拿来试着销售一阵子,看看反响好,才会去申请版权。尽管版权费并不贵,但因为花样繁多,经销商不会每一样都申请版权。市场里有人就会钻这个空子。
绍兴县人民法院昨天开庭的这起案件,原告应某诉被告邵某及其绍兴县艺豪纺织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而被告称,涉案花样的作品并非是原告,是由绍兴光辉制版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0日创作完成的,作者应为绍兴光辉制版有限公司。涉案花样的著作权依法应由绍兴光辉制版有限公司享有。因此,原告依法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涉案美术作品的花型在2010年9月3日已保存在名为士达布行的QQ空间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2日注册明显不具有独创性,是恶意注册。
就刚刚开庭的案件而言,被告就是抓住了著作权自动产生、法律以作品持有时间推定著作权人的特点。他提出,在原告登记以前,案外人已经取得花型并上传到QQ空间,原告不是著作权人。如果法院认定QQ空间上传时间常人难以更改,有确定性,则被告的抗辩对案件处理结果能形成一定影响。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这种案件目前有多发趋势。有市场主体提出了花样在阿里巴巴网站上传的照片,还有市场主体举出了花样上传在163邮箱的证据,均要求以上传时间证明自己在原告登记前即已拥有花样。日后市场主体还可能使用不知名的网络空间,使法院成为裁判网络服务商公信力的场所,法院有舆论和判断上的双重风险。
法官提醒说:经营户必须有保护意识。中小市场主体如果没有创作能力,使用的是制版公司、客户提供或定制的花样,还要注意向制版公司、客户提出要求,要求其出示花样版权权利证明。并且,应将制版公司、客户提供该花样的凭证予以留存,凭证上明确记录花样名称、编号,最好附有花样照片,均由制版公司、客户签字确定。市场主体只要能证明其生产、销售的侵权花样有合法来源,或他人提供,可以摆脱诉讼担责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