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03日讯
“起诉要求还钱的很多,起诉要求借钱的还是头一个。”昨天,宁海法院判决了一起特殊的借贷纠纷,连法官也大呼意外。
49岁的朱某在宁海做生意。去年9月,他因经营需要,向同镇的居民陈某借款50万元,并以其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
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办理了房地产抵押手续,并经公证处公证。按双方约定,陈某应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给朱某10万元,余款将在公证文书出具后交付。
但陈某出借了10万元后,剩下的40万元迟迟没有兑现。为此,朱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继续履行出借义务。
朱某表示,他已履行了借款的抵押担保义务,陈某应当如约履行出借义务。
庭审中,陈某表示,朱某的弟弟拖欠了她50万元,三方曾协商将朱某弟弟一半的债务转让到朱某头上。这样,朱某向她借款50万元,她只需交付25万元即可,她愿意再借给朱某15万元。
对陈某所说的三方债务转让,因为没有书面约定和其他证据证明,法院没有采信。
宁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交付借款时才生效。陈某向朱某实际交付借款本金10万元,故双方借款合同的借款金额就为10万元。朱某要求陈某继续履行出借义务,无事实法律依据。最终,宁海法院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说,有这么奇怪的诉讼请求,究其原因还是背后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起作用。当前,各种债务问题往往纠结在一起,三角债、债上债等现象很常见,作为公民在经济生活中既要讲诚信,又要具备法律意识,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借贷风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