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07日讯
记者从台州市消保委了解到,近年来,针对电视购物的投诉有所上升。对此,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尽量不要通过电视购物购买大件商品,由于电视购物大多属于异地经营,厂家和售后服务点一般不在本地。一旦商品质量出了问题,涉及到维修、退换货等,容易发生纠纷。
记者调查
6月2日,家住台州经济开发区的王立明生向记者反映,他在某电视购物频道上相中一款价值3000多元却只卖900多元的手机,心动之下,他打电话订购了一台。
“货到之后却发现跟电视上说的根本不一样,性能与广告宣传的相差甚远。”王立明说。于是他联系商家,商家表示,是一时大意把货发错了,让他把手机再邮递回去。
等第二次货到之后,王立明却更加郁闷了。“这次邮来的竟然是戒烟产品,价值只有几十块钱。”王立明说,选择电视购物本是为了省心、省钱,现在为了这部手机和商家交涉了一个多月,已经是心力交瘁。
那么,电视购物是靠什么把电视机前的观众吸引住呢?
“夸大产品性能,炒作产品概念。”台州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一些普通的商品,在经过了电视购物主持人的描述及演示后,常常被宣传得神乎其神。
据了解,近年来,我市工商部门接到因电视购物引起的投诉不断上升,其中有货物质量问题,也有“退货难”、“维权难”等问题。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网络、电视购物大多属于无实体店铺且异地销售,出现问题时消费者在本地投诉无法解决,处理起来十分麻烦,因此多数消费者只能选择放弃维权。
另一方面,在收货时,消费者往往是先签单后验货,这就给商家提供了推脱责任的理由,导致一旦出现问题时,商家以消费者在收货时便签单确认为由,不予处理,而消费者因没有更直接的证据,也为工商部门调解此类投诉增加了难度。
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阮涛涛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电视购物的专门法律法规,因此,在电视购物的行业定位、入行资格审定、广告播放的规范要求、商品经营流程中供货商及经销商法律责任的认定等方面,还存在众多问题。比如,由于法律规范不明确,作为广告发布者的电视媒体只审查广告是否符合《广告法》,但对具体广告内容不作实质性审查,对电视购物的监管存在漏洞。
消费者在电视购物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理性消费。对电视购物频道播出的广告,消费者要学会理性分析,在购买前一定要多询问、多查询、多了解产品性能、质量、售后服务、市场价格等信息,切不可冲动消费。
保存书面凭证记录。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应要求对方开具发票等有效凭证,对于拒绝开具有效凭证的商品,要提高警惕。
消费者一旦被侵权,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消费者认为电视购物广告存在欺诈行为,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要求广告主承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对于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消费者可直接向厂家或广告主要求赔偿,如果消费者不知道产品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又不知道广告主的联系方式,可根据《广告法》有关规定,要求播出电视购物广告的电视台承担责任。
来源:台州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