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07日讯
6月3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通过了《舟山市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暂行办法》(草案),以保障渔农民切身利益问题,和谐推进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暂行办法(草案)》的制定以保障权益、合理补偿;公益导向、尊重多数;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强化引导、和谐拆迁为指导思想,并自公布之日起期满30日后施行。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只能政府来征
今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条件、程序、补偿方式等作了具体规定,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问题,目前尚未明确。
由于发展和建设的需要,征收工作难以回避,但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问题,因为没有制定统一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各地通常是结合实际,根据不同的征收地块审慎研究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造成部分群众对此不理解,容易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所以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暂行办法(草案)》明确指出,房屋将被视为“地上附着物”随征收的集体土地一并处理,由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国土部门作为征收实施主体,也将突出对被征收人利益的保护。
住房补偿认定凸显公平和公正
《暂行办法(草案)》规定,住宅用房补偿,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对城区远郊、农村地区等符合相关条件的被征收人,还可以实行迁建安置。具体补偿方式根据补偿方案由被征收人选择。
被征收房屋可补偿面积,按照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的房屋权属来源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被征收房屋宅基地面积则按照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所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确定。
而房子究竟值多少钱,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来确定,机构则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保持独立、客观、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对宅基地补偿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宅基地面积的比值,即容积率大小予以确定。容积率大于等于1.3的,不予补偿;小于1.3的,超出部分宅基地面积按征地价予以确认。
保障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利益不受损
《暂行办法(草案)》分别对集体土地上的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以及附属设施作出了明晰的定义,并对无证房屋、临时建筑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还制定了产权调换补偿标准、货币安置补偿、标准迁建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周转用房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搬迁费补偿等具体办法。
同时,在确定房屋补偿标准和实施方案时,除考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外,还考虑了被征收人家庭人口、宅基地使用面积等因素;对小面积住户和因政策限制未享受批地建房的住房困难户的利益保护;前后不同时期被征收人利益平衡和物价上涨因素,体现公平、合理原则。保证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利益不受损,且略能从中得到一定的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