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6月8日讯 值夜班期间,不知为何,陈老伯离开了单位。回来时,他采取攀爬方式进厂,由于厂房围墙年久失修,陈老伯不幸跌落身亡。之后,陈老伯的家属把该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9万元。那么,在这样的状况下,陈老伯的单位到底有没有责任?
今年70岁的陈老伯受雇于嘉善洪溪一家电子配件厂,干着值班门卫的活,值班时间是下午5点到次日天亮,值班地点是厂区内的仓库。去年8月26日晚10点多,“啊……”一声痛苦的叫声划破了寂静的夏夜长空。听到这个异常的叫声,隔壁厂房的工作人员急忙跑出来。借着手电筒发出的亮光,工作人员发现,陈老伯正横躺在单位门口,神志不清,已讲不出话。由于陈老伯伤势比较严重,当日,就被送往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
据陈老伯同事说,陈老伯是有仓库钥匙的,但这个钥匙只能从里面开门。因此,猜测他是怕厂里的人知道自己上班时间外出,而没有去喊厂里同事开门,自己爬了墙。
经抢救无效,陈老伯于去年9月6日下午去世。陈老伯去世后,其家属认为,陈老伯是电子配件厂的雇员,在上班时间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电子配件厂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于是,其家属向嘉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老伯所在的电子配件厂赔偿老伯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9万元。
开庭时,被告代理人辩称,电子配件厂雇佣陈老伯下午5点到次日天亮值班,还为陈老伯专门安排了房间床铺。事发当日,陈老伯在5点以后没有履行应尽义务擅自离岗,直到晚上10点才回。所以,电子配件厂没有责任对陈老伯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那么,陈老伯的单位到底有没有责任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电子配件厂聘请陈老伯到其厂内值夜班,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雇佣关系。由于陈老伯在雇佣期间没有履行雇佣义务、擅离职守,其本人对自己的死亡应负主要过错。但雇佣期间,电子配件厂对被雇佣人陈老伯疏于管理、缺乏监督,对其翘班行为未引起警觉,也未采取必要措施,故对老人的死亡也负有一定责任。
最近,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由电子配件厂补偿老伯家属5万元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