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08日讯
2011年初,永嘉县瓯北镇下白岩村村民朱智溪,因不满村内道路扩建征用自家已荒废承包地,而捅死村党支部书记。6月8日,温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智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朱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朱智溪的承包地10余年前因遭山洪淹没后,荒废至今。2005年,下白岩村两委决定建造一条村中道路,当时商定按一平米百元的价格对造路征用承包地进行补偿。后村两委决定将该村路宽度由原先的六米扩至十米,但因包括朱智溪在内的几户村民阻挠,致使其中一段几十米长的村路无法施工,整条村路遂成了两头宽、中间窄的“哑铃型”道路。2011年1月,村两委决定对狭窄路段再次开工扩建,并计划按2005年的征地方案对朱智溪家被征承包地进行补偿,但朱拒不同意。
2011年1月5日下午1时许,朱智溪看见挖掘机正在开挖自家的荒废承包地,遂与正在现场的村支书朱新法、村委会主任朱爱义发生口角,并对他们进行言语威胁。后朱智溪赶往永嘉县上塘镇购买了两把三十厘米长的尖刀并返回工地现场,持刀追杀朱新法和朱爱义,并用尖刀猛刺朱新法腹部两下,朱新法被刺破腹主动脉后倒在血泊中,经抢救无效死亡。村委会主任朱爱义因及时拿起边上的凳子抵挡防卫,才幸免于难。
朱智溪杀人后得到同村好友朱某某的帮助,驾驶摩托车逃往桥下镇梅岙大桥处。后朱智溪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智溪因征地纠纷,持刀杀害朱新法,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朱智溪犯罪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害人参与修造公益道路,为村民谋求利益,并无不当。朱智溪为一己私利而泄愤、报复,购置两把凶器,并持刀行凶杀人,其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朱智溪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减轻其罪责,不予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