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6月9日讯 近日,鄞州法院在处理因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两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时,首次实行农民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实现了“同命同价”。两名死者家属均获60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
今年4月,宁波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宁波市鄞州区宝瞻线穿咸线路口与一辆中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货车驾驶员张某及乘坐人郑某两人死亡。事后,两位死者的家属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此案中,死者郑某为鄞州区瞻岐镇人,系鄞州区失土农民(被征地农民),根据规定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而另一名死者张某为安徽省阜南县王堰镇人,系农业户口,以往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鄞州法院交通法庭楼法官说,“这个案子案情很简单,分歧就集中在赔偿标准上。”同为交通事故死难者,60岁以下城镇居民可以得到的死亡赔偿金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目前宁波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万余元,因此,20年的赔偿金数额应为60万余元。而宁波同期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万余元,因此,农村居民可以获得的赔偿为28万余元。“差距有30多万元。”
为实现案件的公平审理,楼法官多次召集当事人进行协商,并根据去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开展法律解释和说理工作,最终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
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对2名死者均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协议达成后,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当场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合计160余万元(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据了解,这是鄞州区首次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确认按照“同命同价”标准进行赔付的交通死亡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