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上午,南湖区人民法院对龚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龚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醉驾入刑”后嘉兴市本级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5月19日凌晨,被告人龚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厢式货车在余新镇某超市门口的公共停车场内与一辆停放的轿车发生碰撞,致使车辆损坏。民警赶到现场后,经检测龚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毫克/毫升,属于醉酒驾驶。庭审中,龚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表示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来源:嘉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