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6日,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决定建设“法治浙江”,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浙江省委成立了建设“法治浙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各级党委认真抓好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培训,深入开展对建设“法治浙江”的新闻宣传,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内十项监督制度,提高各级党组织依法执政的素质。各级人大常委会以学习贯彻《监督法》为契机,规范监督形式,积极开展执法检查和工作监督,提高依法监督水平。各级政府以推进依法行政为重点,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行为,清理非行政审批事项,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和职能转变。各级政协从提高专题调研质量做起,围绕党委中心工作,抓好重点专题调研,积极开展民主监督,提高参政议政的水平。各级司法机关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主线,认真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措施,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各地普法部门从落实“法律六进”活动着手,突出重点普法对象和学法重点内容,全面实施“五五”普法规划,提高公民的学法用法守法意识。
全省上下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政府、政协分口负责,各部门分工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治工作格局。(省委党史研究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