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14日讯
5月21日9时许,市民曾某在反映利益诉求时,纠集他人上街拦路,致使道路堵塞,来往车辆无法通行。柯城警方经细致查证,于6月8日依法传唤曾某,曾某交代了其违法事实。
6月8日9时许,市民胡某因对纠纷处理结果不满,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强行冲进市行政中心大院内吵闹,影响大门车辆进出,故意扰乱了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柯城警方分别对曾某、胡某作出治安拘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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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