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昨天上午,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自今年7月1日起,我国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今年试点范围覆盖全国60%的地区,明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其实,我们台州已经走在前面。2009年12月22日,市政府以台政发〔2009〕60号文件印发了《台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2010年1月1日起《办法》开始实施,现约有200万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昨天下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处长朱善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缴费标准
试点地区:分10档,最高1000元
台州:分6档,最高1100元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指导意见指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
《办法》规定: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1档,以下档次类推)、300元、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6个档次。
补贴标准
试点地区:每人每年30元
台州:每人每年50元~70元
指导意见指出,试点地区地方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办法》规定,台州市区参保人员补贴标准为:对选择1档、2档、3档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对选择4档、5档、6档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70元;对持有一、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参保人员,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代缴)。另外,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其军龄视同缴费,并加发优待养老金。
参保对象
试点地区:限城镇居民
台州:市区城乡居民均可
指导意见规定,参保范围限定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办法》规定,具有台州市区常住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内工作人员及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养老待遇
试点地区:限城镇居民
台州:市区城乡居民均能享受
指导意见规定,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限定为年满60周岁、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
《办法》规定,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市区常住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统筹地常住户籍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另外,凡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经本人申请,也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余额按本办法实施当年当地的各档次缴费标准的算术平均数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台州:
覆盖面还需扩大
尽管这项工作台州已经走在全国的前面,不过,记者了解到,覆盖面还需扩大。
台州市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全市常住人口中,15~59岁人口为420.08万人,占70.38%。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中,应剔除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内工作人员。但还有一些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未参保。因此,还要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在2012年基本实现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