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16日讯
“昨天下午,有一个女的来到我这里,说办理离婚登记,和她来的,有两个男人,都说是她老公。”6月14日上午,柯城区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那个女子,籍贯云南,二十六七岁的样子。陪她来的两个男的,都30岁左右。其中一个也是云南的,自称在云南和该女子已办理了结婚登记。”工作人员说,第二个男子,也说是她老公,称两人在2007年在衢州婚姻登记部门领取了结婚证。当天,女子拿着两本结婚证,来和衢州的这名男子办“离婚”。
一个女子怎么会有两个老公?工作人员给记者解开了疑团:原来这名女子与云南籍男子是2004年在云南领取结婚证的。由于云南和浙江两地的民政系统未实现联网,该女子2007年在衢州和另一名男子申请结婚登记的时候,网络上看不到其在云南的结婚登记信息。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和十二条的规定,她的第二次结婚登记,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效力,而且自始无效,应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审查确定,宣告婚姻无效,而不是离婚。”工作人员相告。
工作人员透露,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那名衢州籍老公,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也可以据《婚姻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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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