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16日讯
记者从全市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从明年起,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工程及渡口工程的质量监督与合同管理交由各县(市、区)自行管理,市交通运输局督促各地交通部门要尽早成立相应的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配备6—8名质量工程管理人员。
据了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级指导,下级协管的原则,及省市县三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分工意见,今后,地方高速公路、国省道公路工程及具有特长隧道及特大桥的农村公路工程、内河五级以上的航道工程、100吨级以上港口工程、市本级实施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国省道公路及市本级组织实施的农村公路大中修、危桥改造、安保等工程项目由市质监站负责主管监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市公路局)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协助监督。除省市负责监督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