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扶持:
开辟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快车道
早在2006年,浙江省制定的《浙江省“十一五”节能专项规划》中,就已经明确了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多种市场化节能服务新体制,拓展节能服务领域,为社会提供节能诊断、设计、改造、管理等各种服务。
2007年3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7]17号),进一步明确了要“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对于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扶持。鼓励建立节能服务投资担保机构。培育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和节能市场”。
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了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目标: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意见》同时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2010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确定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具有较强融资能力的节能服务公司可以申请国家级备案。2010年7月,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信委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对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省内节能服务公司可以申请省级备案。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2010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政策的公司进行有关税收减免。
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措施有哪些?
财政奖励政策: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备案节能服务公司,对年节能量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5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和100吨/标准煤以上的非工业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年实际节能量奖励300元/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60元/吨标准煤。符合条件的省级备案节能服务公司,其所实施的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省级财政奖励资金,奖励标准为200元/吨标准煤。
税收优惠政策: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合同的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交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合同期满,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金融服务政策: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等。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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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是上世纪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而基于这种机制运作、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已发展成为新兴的节能产业。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的定义:
合同能源管理(EPC):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节能服务公司(ESCO):是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分为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效益支付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运行服务型。其中节能效益分享型是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财政支持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