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上城法院在杭州市看守所监管医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扒窃入刑案。
被告人陈某,男,1981年生,贵州人,农民。
陈患有喉癌、陈旧性肺结核、乙肝、胆结石等疾病,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到过十多次,但考虑到他身体原因,每次都是教育释放。
5月15日,陈在汽车南站196路公交车站,趁上车乘客人多拥挤之际,从一名乘客左裤袋内窃得手机一只(经估价价值408元),后被反扒队员当场抓获。之后,陈被刑拘、逮捕。
法院当庭判决,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陈成为杭州第一个因扒窃被判刑的人。
根据5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但凡扒窃案件,无论扒窃财物金额多少,都以刑事案件处理。而此前,扒窃案件如果不到起刑点(浙江为2000元),即使是多次扒窃被抓,也不能立为刑事案件,只可处劳动教养。
据都市快报 见习记者 段静 通讯员 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