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17日讯
去年6月,鄞州一家饭店的两名服务员因为点菜发生争执,服务员范某打伤了另一名服务员崔某。打人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伤者就将饭店老板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包括治疗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46726.65元。昨天上午,该案在鄞州法院公开审理。
被告上法庭,饭店老板娘觉得挺冤。庭审中,她拉着个脸,反复说“倒霉死了”。她说,出事那天,她小姑子恰好结婚,她和丈夫刚离开饭店10多分钟,事情就发生了。
原告崔某说,状告老板实属无奈。被打伤后,饭店老板已经替他垫付了3000元住院费,还额外给了他5000元。尽管伤人的范某已被关进了看守所,可他至今没有从范某及其家属那里拿到一分钱的赔偿。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他只好将饭店老板告上法庭。
昨天,此案当庭调解了结,饭店老板再赔偿崔某2万元。
赔偿款当庭付清。饭店老板娘从包里掏出一沓厚厚的钱,一张张地数,反复数了三四遍,才将钱慢慢地递到法官手中。
事发时,饭店还没有拿到营业执照,饭店老板和两名服务员是雇佣关系。饭店老板为什么要赔?审理此案的俞法官这样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侵权而受到人身损害,雇主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所谓的“无过错责任”,就是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因此在此案中,崔某可以要求范某赔偿,也可以要求雇主赔偿。不过雇主承担的是中间替代责任,而非终极责任。雇主赔偿后,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追偿。
以上法理成立的话,还必须有个前提,那就是雇员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即侵权事实和执行职务之间必须有内在联系。在本案中,伤者崔某和侵权者范某是因为工作起的争执,而且伤人事件是雇佣期间发生的,所以饭店老板要承担责任。
“该法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使他们遭受侵权后能最大可能地获得实际赔偿。”俞法官说。
来源: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