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17日讯
日常生活中,丈夫欠债,妻子偿还,是常有的事。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是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吴女士的丈夫在外欠了170余万元的巨款后,去向不明。吴女士直喊冤:“他从不管家,我对欠款毫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她要替丈夫还钱吗?
案件回放:
吴女士和张林建于1990年登记结婚。刚结婚时,夫妻关系还可以,但6年后至今,两人关系一直不好。丈夫张林建基本不回家,家里开支也从来不管。
2009年底至2010年,张林建以做生意为由,连续向外借款。目前,已通过海盐法院诉讼的借款案件有19件,共计借款170余万元,其中12件共涉及140余万元的案件已于5月30日全部审结。在已审结的12件借款案件中,借款人都将张林建和吴女士一同作为被告告上了法院,吴女士被要求共同清偿所欠债务。
案件开庭后,张林建一直不露面,吴女士认为:“他有没有在外面借钱,借钱用途是什么,我都不知道。借来的钱也从来没有用在家里。”另外,吴女士还表示,这些案件的原告,她均不认识,如果他们借款给丈夫,至少也应该通知她。所以吴女士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们要求其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海盐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林建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共计140余万元,吴女士不用承担共同归还的责任。最近,拿到法院判决书后,吴女士终于松了口气,对于此后的7起案件,也更有了信心。
法官说法:
这些案件中对张林建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是明确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有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既无夫妻合意也未用于共同生活,碰到这种情况,夫妻一方的举债,是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12件借款案件中,12名原告出借款项只和张林建联系,吴女士并不知情。同时,从一般日常生活经验来看,张林建在一年内向不同的人借款170余万元,数额巨大,并非夫妻共同生活和经营所需。
此外,夫妻俩的亲属还反映,夫妻俩关系并不理想,从上个世纪90年代末至今基本未共同生活。故可认为,张林建这12件具有短期内、向多人借、金额较大等特点的借款案件,与一般的正常民间借贷有很大区别,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吴女士不用承担共同归还责任。(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嘉兴日报